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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外国专家来校工作和访问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5日 11:26 来源: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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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聘请的总原则
外专及外教的聘请工作,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聘请、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 
二、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长、短期科研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和若干年科研或技术工作的资历,既要有比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掌握某一方面或某一项比较先进的技术知识或研究本领,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实际能力;长期语言专家,需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有教授本国语和文学课3年以上的资历,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担任专业课教师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职称或博士学位,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3、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4、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葛案件。
5、身体健康。
6、专家的背景情况由各学院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长负责审核把关。 
三、外国专家的工资待遇
1、工资
    外国专家的工资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水电、煤气、电话、医疗费等。邀请单位支付给外专的工资应不低于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目前暂定为2200元,但有政府间协议、民间协议、校际交流协议、援助项目的专家以及个人自愿前来的专家工资按协议支付。聘请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专家的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对于我国急需和奇缺的人才,可以重金聘请。
2、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按月以人民币支付,不足月,按日记发,日工资按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
3、外汇兑换
长期外专工资的70%可按规定兑换成外汇。
4、病、事假的规定
   (1) 病假的规定,外国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通常1年或1学年),累计病假不满30天,工资按100%发给,30天以上,聘请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按70%发给,直到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2) 事假的规定,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可按日扣发工资。合同期在一年(一学年)以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一天,可扣发2天工资。
    (3)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1天,扣发3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以上的这些规定应体现在合同中。 
四、主请外国专家的外事手续
外国专家按在华停留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和短期,长期外国专家指在华停留时间在半年以上者,短期外国专家指在华停留时间在半年以下,两种专家来华的外事手续不同,请分别参照长、短期外国专家外事手续办理。长期专家的专家证和居留证有效期一般最长为一年,并且为一次性签证,外专由于工作需要,可以申请一年内二次及多次往返签证,专家证和居留证到期后,外专继续在华停留,需要办理延期。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长期在华专家,学校可以帮助申请三~五年的多次往返签证。为方便长期外国专家的教学和研究,外专在校工作后,可办理工作证和图书证。 
五、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要求
1、工作安排
    外国专家来校前应作好工作计划,到校后,聘请学院按照合同切实作好具体安排,指定专人与专家保持联系,并经常关心外国专家的生活。学校外事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外国专家征求对工作安排的意见和要求,并了解和检查外国专家的工作效益。在外国专家离任后的一个月内,各聘请单位应写出外国专家任用期内工作及效益情况的报告交外事处,聘期为一学年的,聘请单位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后,向外事处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外国专家的工作及效益情况。
2、优秀外国专家的表彰
为了表彰外国专家对我校教学和科研做出的贡献,国家外国专家局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了“国家友谊奖”和“西湖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届时,外事处将通知各单位报名申请。 
六、各种证件的作用
1、外国专家证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国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实行《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证》分文教类和经济技术类两种:
    《外国专家证》(文教类)发给在中国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含外籍工作人员、外籍教师)。
    《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发给在中国工商企业和事业部门从事经济、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国经济技术专家。
2、居留证
    持访问签证(F)的外国专家,在华停留时间由护照上的签证时间决定;持工作签证(Z)的外国专家入境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妥居留证,其合法停留时间由居留证上的时间确定。如需要延长,必须在有效期到期日前一周到杭州市公安局办理延长手续。
3、工作证
外国专家的工作证是我校发给外国专家的一种身份证明,它仅证明持证人是我校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护照和居留、旅行证件。外国专家在聘期内不得将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携带出境。 
七、长期外专的保险问题
    长期外国专家来华之前,必须在境外办好人身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在境外投保的保险,必须包括被保险人在中国的这部分意外事故和住院医疗。外专也可在境内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费用由专家本人支付。
八、个人所得税
1、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收入,应按国家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由我校正式聘请的外国专家的工资及其他收入每月在4000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2、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由我校正式聘请的、并持工作签证的外专及外教,如果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免征协议的国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大约有40多个国家与我国签有税收免征协议。
九、节假日
1、外国专家享受中国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2、我校聘请的长期外国专家,在聘期内按照学校假期休假,在假期内工资照发。
 十、住房
    计划内的长期语言专家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校外国专家楼居住。其他专家的住房问题由邀请学院自行解决。  
十一、出入境常识
1、中国的“签证”种类
    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又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L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
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邀请来我校的长、短期专家必须办理工作签证(Z)或访问签证(F)。
2、 口岸签证
    外专因紧急事务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以由学校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办理口岸签证需提供外专护照资料页传真件、入境城市名和抵达时间(在杭州入境还需提供抵杭航班号)。外专聘公安局签发的口岸签证表传真件,在入境城市的机场办理入境签证
十二、外国专家的法律义务
所有来华专家在中国期间都必须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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