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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部国外(境外)交流学生接待事宜的草案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5日 9:49 来源: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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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浙江大学医学部与国外(境外)多所医学院校之间建立了学生交流项目,随着来学部相关单位学习的交流生日益增加,为规范学部国外(境外)交流学生的接待管理和学习安排,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     本草案中,国外(境外)交流学生是指与学部签订学生交流协议的各所国外(境外)医学院校的学生,浙江大学外事处根据校际交流协议分派到学部的国外(境外)学生,以及少部分自主申请来学部学习交流的国外(境外)学生。
 
二、     国外(境外)交流学生接待的分配工作由学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全面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具体实施,教学办和党政办协助,各接待单位(附属医院和各院系)配合进行。
 
三、     学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办与国外(境外)交流院校联系,根据交流学生本人的意愿以及各院系之间轮流,公平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接收单位,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后通知接收单位并发送邀请信。国际合作与交流办与各系或附属医院相关负责办公室联系安排国外(境外)交流学生的接待和学习安排。
 
四、     接受单位(附属医院和各院系)须指定负责交流学生项目的具体办公室和协调人,负责以下事项:
1)交流学生在杭期间的日常生活安排(包括接送机、食宿等)。
2)交流学生在附属医院实习的课程和教学安排,包括课程(全英语)的设置,带教老师安排(具有较好的英语交流和授课能力)。
3)交流学生到达后的整体安排协调,交流过程中教学质量的追踪,以及交流结束后的考核、总结和归档工作。各接受单位应尽快制定和规范对于交流学生的考核方法和评估标准。

五、     交流学生在杭期间的费用:根据对等交流的原则,对于来自与学部签订交流协议的国外(境外)医学院校的学生,按照协议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费用由接待单位(附属医院和各院系)承担;学校项目的交流学生,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少部分自主申请的交流学生,费用全部自理。在统一学费标准没有制订之前,对所有交流学生暂时免收学费。

附件: 浙江大学医学部交流学生学习总结表

userfiles/20100415025936212288317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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