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之前30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在黑板上公布本场考试科目,并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分发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宣读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学生将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检查、核对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邀请2名参加考试的学生共同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由学生代表在记录单相应位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考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当场认定并收缴作弊物证,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考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名。考试结束,如实填写《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期末考试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制度。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有关领导、本科生院、本科生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院系巡考由各学院主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督导组等组成。
(一)巡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二)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巡考人员着重巡视考场纪律。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与监考人员所在院系取得联系。
(三)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巡考人员着重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四)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大学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并签名,交本科生院教务处存档。